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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時間:2010-12-15 8:57:31) |
證券代碼:200770 證券簡稱:*ST武鍋B 公告編號:2010-046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0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為【2010】魯商初字第13號、第14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本公司將此次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況 原告: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被告一: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 被告二:鄒平高新鋁電有限公司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案件一:2006年5月26日,本公司與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06D010號"的《8×240T/H高溫高壓煤粉鍋爐供貨合同》,在該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本公司按照約定向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交付了前六臺鍋爐設備,并按該公司的要求暫停最后兩臺鍋爐生產至今。但該公司一直拖欠本公司合同款3,270萬元,經本公司多次催收,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仍遲遲不于支付。2010年3月,本公司與兩被告三方曾簽訂《合同轉讓協議》,本公司同意被告一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被告二鄒平高新鋁電有限公司,兩被告就合同中的義務對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10年11月,本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兩被告連帶償還本公司合同款共計3,270萬元;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金共計9,676.79萬元;承擔因終止最后兩臺鍋爐的生產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失1,300萬元。本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催款通知等相關證據。 該案于2010年12月7日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二:2006年2月16日,本公司與濱州魏橋熱電有限公司(后其名稱變更為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06D004號"的《8×240T/H高溫高壓煤粉鍋爐供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在該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本公司按照約定于2008年底向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交付完8臺鍋爐設備,但該公司一直長期拖欠本公司合同款,直至2010年10月才支付完畢。2010年3月,本公司與兩被告三方簽訂《合同轉讓協議》,本公司同意被告一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被告二鄒平高新鋁電有限公司,兩被告就合同中的義務對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10年11月,本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兩被告連帶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金共計5,150.98萬元。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催款通知等相關證據。 該案于2010年12月7日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案件一將于2011年1月17日開庭審理。 案件二將于2011年1月17日開庭審理。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無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及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取決于訴訟的最終判決結果,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1、【2010】魯商初字第13號、第14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2、【2010】魯商初字第13號、第14號《開庭傳票》; 3、《起訴狀》。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證券代碼:200770 證券簡稱:*ST武鍋B 公告編號:2010-047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仲裁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0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三份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案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3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4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5號)。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本公司將三案訴訟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前期披露 案件一: 原告: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 被告: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2007年6月26日與被告簽訂了2007D012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1,000萬元的定金,但被告未依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鍋爐生產成本增加,需執行新的市場價格為由,提出在雙方未能協商新的合同價格前拒絕供貨,至今被告一臺鍋爐也未交付。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2007D012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 2、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2,00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案件二: 原告: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 被告: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2007年2月6日與被告簽訂了2007D003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原告分別于2007年3月25日,2007年5月15日支付了合同下四臺鍋爐的定金,共計5,160萬元,但被告沒有完全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至今被告僅交付一臺鍋爐,其余三臺鍋爐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鍋爐生產成本增加,需執行新的市場價格為由,提出在雙方未能協商新的合同價格前拒絕供貨。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2007D003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 2、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4,99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案件三: 原告:鄒平高新鋁電有限公司 被告: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2006年5月24日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魏橋鋁電")與被告簽訂了2006D010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魏橋鋁電依約向被告支付了八臺鍋爐的定金520萬元,但被告沒有完全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雖經魏橋鋁電多次催要,被告以魏橋鋁電必須支付合同以外的倉儲費等費用作為繼續供貨的先決條件,否則拒絕繼續供貨,該合同所包含的7#、8#號兩臺鍋爐至今未交付。2010年3月23日,原告與魏橋鋁電、被告三方簽訂合同轉讓協議,將魏橋鋁電在2006D010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于原告。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2006D010號煤粉鍋爐供貨合同; 2、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26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本公司已于2010年7月14日在《證券時報》、《大公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仲裁公告》,公告編號:2010-026 針對上述三案的基本情況,本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三份《管轄異議申請》,認為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二、本案的判決或裁決情況 1、案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案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案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針對上述三份裁定,本公司將在法定期限內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無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及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裁決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裁決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取決于訴訟的最終判決結果,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案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3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4號,2010濱中商初字第25號)。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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